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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公告
2020-08-29
一是规范再制造企业生产行为。《意见稿》对再制造企业生产行为的主要环节均进行了规范,包括:旧件回收能力,旧件检测鉴定能力,拆解、清洗、制造、装配、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,相关废物处理环保要求,再制造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,再制造管理认证等。该《意见稿》统一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生产标准、规范了再制造企业的生产行为,为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提供了指导和保障。
虽然《意见稿》尽早实施令人期待,但是因为再制造产业整体处于发展初期,产业链条还不完善、标准体系尚有缺失,市场还不成熟规范,各级监管体系有待健全。《意见稿》实施过程中,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再制造企业征信体系和信息备案制度,优化再制造产业发展环境;积极研究再制造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,完善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法律责任;促进制造与再制造的融合,完整构建循环发展产业链;加大对再制造产品的宣传,提升公众认知度,引导绿色消费,催生新的增长空间;鼓励政府采购再制造产品,发挥消费示范和带动作用。